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 评选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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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18

一、出台背景

根据《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三年发展规划》(日桑委办〔2020〕5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增强合作社服务能力和引领带动能力,实现农牧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现制定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如下。

二、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具体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引导全区合作社向“五有”型(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专业合作社发展,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牧区产业革命贡献力量。

三、目标任务

通过桑珠孜区级示范社评选,遴选出一批产业基础实、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好的合作社,为全区合作社发展树立标杆、打造样板,让合作社学有目标、干有方向,全面引领和推进全区合作社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提升组织管理科学性、规模经营适度性、特色产品优质性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其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引擎、导向和带动作用。“十四五”期间,全区拟评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桑珠孜区级示范社100家以上。

四、评选标准

合作社组织及成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决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并有效运营2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银行账户,拥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有效。

2.有完善的成员管理联系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议事制度、社务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认真执行落实。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人数应达到本社章程要求。

4.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议,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5.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对合作社运营和财务情况开展一次监督,监督事项有完整的记录和监督结果公开。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暂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委托乡(街道)、村委会财务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合作社近两年连续盈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开展年报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履行定期纳税申报义务,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B、C、M级。

6.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

2.农牧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生态扶贫类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年经营收入。

4.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增收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的10%以上。

五、申报

(一)申报步骤

1.合作社按照属地原则向各乡(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各乡(街道)审核后将合作社申请材料报送至区专合办;

2.区专合办组织农业农村局、林草、经信、人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意见,出具审查意见报告。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2.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组织机构张贴图片及章程复印件;

4.合作社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复印件;

5.合作社近1年纳税申报明细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6.合作社上年度年报材料复印件;

7.最近两次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8.乡(街道)相关单位推荐材料;

9.其他合作社生产、运营特色材料及获奖证明材料。

六、评定

1.区专合办组织召开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申报合作社进行评审,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

2.审定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将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通过网络平台和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专合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合作社,获得“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称号,由区政府公布名单,并颁发区级示范社证书。

3.区专合办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七、工作要求

1.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是推进全区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形式,各乡(街道)、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安排专人专抓此项工作,确保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2.区级示范社评选表彰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申报、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3.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各乡(街道)、各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区专合办常态化不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性质改变、发展滞后且已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合作社,要及时上报调整,并按照提醒、警告和撤销称号等方式,维护“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影响力。

4.要在示范社评选过程中大力挖掘一批特色鲜明、有引领作用、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培树一批典型人物,树立样板、标杆。要广泛宣传我区合作社组建发展典型、先进人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和带动更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

桑珠孜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 评选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