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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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8

社保基金监督举报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原则

        (一)法律法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应当遵客观公正、高效便民、依法行政、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监督举报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违规审核、审批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5.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二)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1.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伪造或篡改材料,骗取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企业虚构劳动关系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5.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一)举报电话: 0892-8900070   

(二)网上举报:领导信箱

(三)电子邮箱:szzqrsj@126.com

 (四)来访: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办公室

  (五)信函邮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桑珠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

  四、举报受理部门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办公室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办公室协助财务办公室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提示: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等信息;掌握的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