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推进干部驻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6号)《关于整合使用全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指导意见》(藏组发〔2018〕8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使用的通知》(藏强基办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桑珠孜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强基惠民工作经费,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安排用于强基惠民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和实体产业项目,提升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攻坚能力,建强村(居)基层党组织。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强基惠民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县(区)指导规划,乡镇统筹整合,村居安排使用”的原则,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强基惠民工作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强基惠民工作经费后,应及时告知区强基办,区强基办及时将资金分配给各乡(街道)。各乡(街道)要加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对强基惠民工作经费实行单独核算,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预决算,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每项财务支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票据合规合法。
项目资金申报流程:乡(街道)党(工)委、驻村工作队商涉及统筹资金的村(居)“两委”,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乡(街道)党(工)委、驻村工作队商村(居)“两委”班子编制项目申报书→向区强基办申报→强基惠民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审核小组联审联评→审核小组下达批复。
项目资金拨付流程:项目申报单位填写资金使用申请书→乡(街道)党(工)委以审核小组批复为依据,进行审批→乡财政所拨付。
资金使用范围: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强基惠民工作经费标准为每年每个村(居)2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上级财政实际下达为准)。强基惠民工作经费由不可统筹使用资金和可统筹使用资金两部分组成:
可统筹使用资金使用范围:
1.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各乡(街道)可统筹除不可统筹使用资金以外的资金,用于每年集中扶持本乡(街道)有条件的行政村发展集体经济,建设1至2个重点项目特别是产业项目。各乡(街道)统筹使用资金过程中需商村(居)“两委”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统筹使用,同时,明确股权分配和股权量化。
2.作为贷款贴息资金,为企业、经合组织、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贴息,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合到本乡行政村发展特色产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
3.作为集体所有的股本金或村集体经济资产,经全体村民同意后,用于参股当地企业、专合组织,股本产生的红利归村集体,股本红利优先向困难群众倾斜。
4.用于保障和支持各村(居)“两委”在提升村(居)党组织的组织力,实施村居“两委”一把手培养工程、优秀村干部和后备干部继续教育工程;持续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带群建;建立务实管用规章制度,规范开展党内组织生活;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农牧民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工作的资金需求。
5.为各村(居)“两委”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五观”“两论”教育、“五个认同”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泛宣传、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积极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淡化宗教影响,引导各族群众过好今生幸福生活,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