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
职责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桑珠孜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桑珠孜区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辖范围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桑珠孜区人民政府由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桑珠孜区司法局)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切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一经受理,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区组织对复议机关管辖范围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二是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是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法;四是要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一般为自知道行政行为时之日起60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议机关应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渠道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桑珠孜区司法局
地址:桑珠孜区齐鲁大道西侧皓月宫酒店右邻
咨询电话:0892—8836902
特此公告。
桑珠孜区司法局
2025年5月6日